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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這一生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》

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

 

朋友的老公得了猛爆性肝炎,命在旦夕,若不換肝,小命恐怕不保,但就算換肝,醫生也無法保證他活得了,朋友陷入了兩難…

 

 朋友打聽過,國內許多等不到換肝的病人,只能到大陸找尋機會,但是大陸換肝的醫療費,最起碼從台幣400萬元起跳!這還不包括交通費、後續觀察治療費、看護費等。

 

朋友感嘆地說,她的老公雖然美其名為「科技新貴」,卻只有為自己投保一張300萬元的壽險保單,也就是說,萬一她的老公不幸離開,她和兩個正在唸小學的幼子,只能靠300萬活下去

 

姑且不論能否救活,醫生對我的朋友說,就算換肝成功,她的老公將來也無法再回到工作崗位……可想而知,一家人的經濟重擔從此得由我朋友一人獨撐,而這一撐,就是一輩子。

 

沒有發生過意外的人,可能無法體會我朋友的這種苦。

 

根據金管會統計,2009年上半年,國人平均壽險保額不到62萬元,比前幾年還低,我真的很疑惑,一家之主,若發生不測,62萬元怎麼足夠負擔龐大的房貸與家庭教育支出?

 

我覺得,一個人如果真的愛自己,就會在經濟和生活上做好一切萬全準備,把自己的健康顧好、荷包賺飽、買夠保單額度等。

 

如果你頭好壯壯、身體健康,就不會因生病而拖累家人;如果你荷包滿滿,不需揹債,退休生活自然輕鬆自在;假使你真的不幸遇到意外,如果買夠了保單額度,還有壽險公司理賠金可以度過難關,不致讓你愛的人或愛你的人吃苦受累。

 

我總結一句話:「先愛自己,才能救你愛的人。」

 

 

---吳佳晉「這一生 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」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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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這一生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》

虎年一到,很多掌管家計的婆婆媽媽都在問,到底兒童保險法改成怎樣?是否影響現有保單權益?

 

今年一開春,影響國人最重要的法令修正案之一,莫過於在99年2月3日正式施行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。

 

條文中明確規範,投保人壽保險之未成年人於未滿15足歲前死亡者,不能有死亡保險金之給付,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,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。也就是說,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障要到滿15足歲才能開始。


到底,舊法和新法,差在哪裡?過去,保險法對兒童保單的定義,是14歲以下、最高死亡給付200萬元。


如今,最新的金管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,把兒童壽險保單死亡給付年齡,從14歲提高到15歲。也就是說,未滿15歲者如果身故,只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,避免家長、監護人謀殺或侵害15歲以下、毫無抵抗力的子女。


至於目前那些已投保、未滿15歲的投保人,現行緩衝作法是,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,或返還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。


但對15歲以下的青少年或兒童,保單在殘廢、醫療、海外突發疾病等方面的保障,沒有任何限制,家長們仍然可視實際需要,投保相關保險商品,也可購買生存險、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來補強保障。


包括國泰人壽、台灣人壽、富邦人壽、安達人壽、遠雄人壽、富邦產險以及南山人壽等七家保險公司,已變更兒童保單內容並開始銷售,提供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。

 

在這邊還是要提醒各位婆婆媽媽們,愛孩子固然很對,但請別忘了先把自己照顧好,才有餘力疼愛孩子。

 

跑了這麼多年的新聞,發現許多爸媽的保險規劃,總是「重孩子、輕自己」。由於少子化時代來臨,使得大多數家長更寶貝子女,不惜花費重金幫孩子購買終身醫療險,以及購賣儲蓄險、投資型保單來儲備孩子的教育基金,卻輕忽了自身的保障需求。

 

壽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說,他們經常看到投保人不幸意外身故後,只留給老婆孩子們幾十萬元理賠金,最後孩子們的保費無人可繳,被保險公司停效,非常可惜。

 

所以說,我還是那句老話:「先愛自己,才能救你愛的人」,保單不用多,買夠最重要。

 

 
---吳佳晉「這一生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」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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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這一生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》  

最近有則社會新聞,震驚全台,一名二十八歲的女殺人魔因為欠下巨額賭債,於是毒害親夫、婆婆,甚至狠心殺害自己的親生母親,一切都是為了詐騙保險金。

 

我跑財經新聞多年,常聽保險公司主管們談到「詐騙保險金」的真實案例,有人殺害自己的親生孩子、丈夫妻子或父母,比較「有良心的」,選擇自殘,方式還千奇古怪,不管怎麼做,都是為了「錢」。

 

結果,原本該是保護傘的保險,卻被當成犯罪工具,保險反而變得不保險了。

 

國內類似這樣的女殺人魔,畢竟較少。社會新聞中大部分謀財害命的主角,以男性居多,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同胞。

 

許多離婚婦女常常打電話跟保險公司哭訴:「我和老公離婚了,我不想要這張保單,不要當被保險人,行不行?」

 

原來,國內有不少女性朋友的保單,都是老公出錢,擔任要保人,老婆是被保險人,受益人則是老公,當兩人感情甜如蜜的時候,一點問題都沒有,一旦感情破裂,殺妻詐騙保險金等道德爭議案件,頻頻出現在社會新聞之中。

 

在民國九十年,保險法尚未修法之前,「被保險人」是無法申請更改或撤銷被保險人的權利,保險公司縱然同情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的婦女,但礙於保險法規定,也束手無策。不過,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保險法第一○五條修法通過,「被保險人」可隨時申請撤銷權利,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和要保人即可,這張保險契約便視同中止,保險公司會退還解約金給要保人。

 

所以,我衷心建議婦女同胞,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,自己當「要保人」最安全,可以省掉很多麻煩,反正保費叫老公出,由自己去繳,意思也一樣,要保人可要學會自己做主。 

 

保險的學問很深,保險公司雖然強調「一定保」,但卻沒告訴大家「不一定賠」,所以,女性朋友可別只是「會買」保單而已,還要知道買了什麼、買得夠嗎,不讓壽險顧問牽著鼻子走,才是一個聰明的消費者。

 

 

---吳佳晉「這一生,至少要有一張保單」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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